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点击:372 次 添加时间:2010-12-16 来源:东营市气象局  【字体:

一、许可内容
  核发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及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批文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一条;
  (二)《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11月24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三)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站类或项目
名 称
国家基准气候站
国家基本气象站
国家一般气象站
太阳辐射和日照等
与障碍物距离
成排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
在日出与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孤立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
≥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18.44°
与铁路路基距离
>200米
>200米
>200米
与公路路基距离
>30米
>30米
>30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
>100米
>100米
>50米
与作物、树木距离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大于500米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由当地建设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平面图;
    (三)《气象台站站址堪察报告书》。
  六、申请表格
  《气象台站站址堪察报告书》,到东营市气象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气象局
  八、决定机关
  山东省气象局或中国气象局
  九、许可程序
  市气象局收齐材料报省气象局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报省气象局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