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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内容
核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证书》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条;
(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九条;
(三)《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11月24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第十一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由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具有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经年检合格的作业设备(专用高炮、火箭等);有保证安全有效地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雷达监测设备、业务技术系统、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三)持有上岗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市级作业单位不得少于3人,县级作业单位不得少于2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高炮、火箭操作人员均持有上岗证;
(四)作业站点建设符合规范,配有必备的通讯设备,能保证实施作业时通讯畅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
(二)《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申请表》。
六、申请表格
《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申请表》,到东营市气象局索取。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气象局
八、决定机关
山东省气象局
九、许可程序
(一)报请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
(二)填报《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申请表》;
(三)市气象局收齐材料报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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