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点击:356 次 添加时间:2010-12-16 来源:东营市气象局  【字体:

一、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进行审查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四条;
  (二)《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11月24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第十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气象资料来源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东营市气象局
  八、决定机关
  东营市气象局
  九、许可程序
  (一)申报相关材料;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十、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